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证明事项,减轻职工群众办事负担,日前,兵团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并下发《兵团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实施范围、实施方式、申请流程、核查监督、承诺失信处理等方面,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
《实施意见》要求,兵团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依法实行经济困难状况告知承诺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法定情形的案件除外),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提升困难群众法律援助获得感,实现法律援助审批从“减证便民”向“无证便民”转变。
根据《实施意见》,法律援助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如果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选择或者无法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应当依法提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相关证件。
据悉,兵团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住所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申请人以诚信承诺成功申请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共享信息核查、实地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经济困难状况等情况进行随机核查。如发现受援人虚假承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不予法律援助;已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终止法律援助。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将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