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已经兵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国办发〔2021〕13号)精神,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兵团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兵团反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宜的反拐工作格局,对拐卖人口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第三条 兵团反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兵团党委宣传部、政法委、统战部、网信办,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商务局、外办、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妇儿工委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单位组成。兵团公安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兵团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兵团公安局刑侦总队(简称反拐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刑侦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各师市要参照兵团模式建立反拐工作联席会议。
第四条 兵团各级统筹安排反拐工作经费,支持本辖区反拐工作。
第三章 预防犯罪工作
第五条 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兵团党委政法委、兵团公安局负责,兵团党委网信办,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检察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妇联配合)
第六条 加强对兵团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的分析研判,适时调整预防拐卖犯罪工作思路策略,加强人口管理、治安管理,防范拐卖犯罪发生。(兵团公安局负责)
第七条 加强兵团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使用精神、智力残疾人员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残联负责,兵团市场监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第八条 加强对娱乐休闲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妥善做好被拐妇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兵团公安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兵团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妇联配合)
第九条 加强网络监管和执法巡查,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和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兵团公安局负责,兵团党委网信办,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第十条 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管理。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门口、周边位置警务室或护学岗建设,加大校园门口及周边位置巡逻防范和技防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兵团教育局、公安局负责,兵团检察院、团委配合)
第十一条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反拐工作作为学校管理重要内容,明确幼儿园、学校等单位教职员工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鼓励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兵团教育局、公安局负责,兵团检察院、民政局、关工委配合)
第十二条 强化基层组织功能,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负责,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团委配合)
第十三条 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团场连队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就业创业,组织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负责,兵团党委统战部,兵团教育局、农业农村局、妇联配合)
第十四条 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的管理。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和保护,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兵团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兵团财政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团委、妇联、关工委配合)
第十五条 加强对有长期或多次吸毒、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的管理,做好对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兵团公安局、民政局负责,兵团团委配合)
第十六条 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的准确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违法行为。(兵团民政局负责,兵团公安局、妇联配合)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稳步推进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信息联网,落实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负责)
第十八条 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整治网络非法送养,严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抚养,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兵团公安局、民政局负责,兵团党委网信办,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配合)
第十九条 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连队(社区)村规民约,提高连队(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兵团农业农村局、司法局、民政局、妇联负责,兵团教育局、乡村振兴局配合)
第四章 打击和解救工作
第二十条 各师市及相关部门、单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兵团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结合兵团反拐形势,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让更多的家庭实现团圆。(兵团公安局负责,兵团党委网信办,兵团法院、检察院、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妇联配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切实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行为。(兵团公安局负责,兵团党委网信办,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信息发布制度。(兵团公安局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兵团公安局负责,兵团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妇联配合)
第二十五条 落实未成年人案件特别制度、特别程序,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兵团公安局负责,兵团检察院配合)
第二十六条 坚决依法惩处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兵团公安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 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兵团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
第二十八条 坚决依法惩处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惩处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兵团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兵团党委网信办,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配合)
第二十九条 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兵团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法院、检察院负责,兵团党委政法委,兵团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配合)
第三十条 快侦快破拐卖儿童案件,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兵团公安局、民政局负责)
第五章 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卖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兵团民政局负责,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残联配合)
第三十二条 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帮助其实现家庭团圆,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兵团公安局、民政局负责)
第三十三条 依法为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规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办理户籍,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兵团公安局、民政局负责)
第三十四条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相关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兵团卫生健康委、残联负责,兵团民政局配合)
第三十五条 通过“线下”、“线上”培训教育等活动,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兵团司法局负责,兵团公安局、民政局、总工会、团委、妇联配合)
第三十六条 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兵团教育局负责,兵团民政局配合)
第三十七条 为有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兵团民政局、总工会、妇联配合)
第三十八条 帮助解决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的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兵团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兵团团委、妇联配合)
第三十九条 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兵团公安局、民政局负责,兵团妇联配合)
第四十条 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兵团民政局、司法局负责,兵团教育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团委、妇联配合)
第六章 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创新宣传形式,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兵团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兵团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负责,兵团教育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妇儿工委办公室、总工会、团委、妇联配合)
第四十二条 将反拐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推动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向基层贴近、向群众延伸。(兵团司法局负责,兵团公安局配合)
第四十三条 在中小学、中职、幼儿、残疾少年儿童安全教育课程中增设反拐和防性侵教育内容。(兵团教育局负责,兵团公安局、司法局配合)
第四十四条 动员社会力量主动支持参与反拐工作,依托“110”设立举报电话,完善公民举报奖励制度。各级反拐志愿者队伍,由各级反拐办制定管理评估制度。(兵团公安局负责,兵团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第四十五条 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交通运输行业、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兵团交通运输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公安局负责,兵团司法局、财政局、商务局、团委、妇联配合)
第七章 国际合作工作
第四十六条 在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组织下,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相关国家、地区的交流合作,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宣传,掌握国际拐卖人口犯罪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兵团外办、公安局、商务局负责,兵团法院、检察院、妇联配合)
第四十七条 及时解救和接收被拐卖出国的兵团籍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及时发现和解救被拐卖入兵团的外籍受害人,做好中转康复工作,并安全送返。(兵团公安局、民政局负责,兵团外办、司法局配合)
第八章 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将反拐工作纳入兵团维护稳定和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师市,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评选中重点考虑。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兵团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