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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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环保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个工作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