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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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违法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咨询等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报告及虚假证明文件;(二)以欺骗、误导等手段招揽业务;(三)与当事人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四)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及虚假证明文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专利工作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兵团知识产权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