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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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会展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参展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对标有专利标识的产品或者技术,会展主办方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会展主办方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专利工作部门应当派员对参展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知识产权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涉嫌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行为进行立案。 2.调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 3.定性阶段:认定会展主办方是否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 4.决定阶段: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执行阶段: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