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结果不实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结果不实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 通过)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渔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涉嫌伪造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未依法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申请,或者申请未被采纳,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交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责任,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间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敦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内容,经催告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