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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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废渣等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