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办理时限及办理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核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计征比例、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单位或个人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及时稽查,加强对责任单位(企业)或责任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