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
职权依据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 农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兵团、师(市)、团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兵团、师(市)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