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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的记录及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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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的记录及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

【规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规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立项阶段:通过举报、稽察检查或者下级水利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阶段:水行政部门对稽查检查及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水行政部门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4.解释备案阶段:对开展的安全检查资料进行备案,需要时对检查情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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