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 |
职权依据 |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2000年5月3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执行) 第三条 第一款: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兵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所涉及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