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验收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验收 |
职权依据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00年1月30人起施行)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三款: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条 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申报阶段:各师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辖区内水利工程验收申请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