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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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报阶段: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机关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 2.审核阶段:收费机关对缴纳义务人报送的征占用土地面积进行核实,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 3.决定阶段:开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费义务人。不按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收费到帐后,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缴入指定账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