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未经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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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未经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未经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履行义务。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阶段: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阶段:对现场清除、拆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