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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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
职权依据 |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申报阶段:各师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验收申请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