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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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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职权依据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申报阶段:各师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验收申请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按照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委员会,察看工程现场,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30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意见制作验收报告。将验收报告送达有关单位。
4.解释备案阶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完成工程后续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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