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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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事后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