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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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
职权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65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由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认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上报的初审材料、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进行公示。 4.送达阶段:公示期满后,符合要求的发放《资质等级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