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8月7日水利部令第31号公布)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査责任:按照水利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查的意见,将符全审查条件的报告提请规设中心组织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规设中心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按程序进行批复,按规定报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