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对利用堤顶或戗台和水库坝顶兼做公路的审批和权限内在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活动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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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对利用堤顶或戗台和水库坝顶兼做公路的审批和权限内在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活动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据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