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批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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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批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
责任主体 | 兵团水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确认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