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第四 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366项:项目名称: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
责任主体 | 兵团民宗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申书》 等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