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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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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号公告)

第十条: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禁止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食标志牌。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不得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不得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

第十五条: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 。


       责任主体兵团民宗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宗委对立案的案件,组织专门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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