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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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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职权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和登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房屋、构筑物或者违反用地管理规定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主体

兵团民宗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宗教事务部门组织调查取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阶段:针对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宣告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或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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