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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文物调拨、交换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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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馆藏文物调拨、交换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责任主体兵团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文物调拨或交换申请材料;拟调拨文物的藏品档案;文物清单;意向书或协议书;接收方背景资料。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情况简介);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申报文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草案、拟调拨或交换文物藏品档案副本及文物清单(包括文物名称、等级、时代、来源或出土地点和时间、照片及收藏单安全技防达标证明或安全保卫方案)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许可时书面告知理由、并回退材料。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调拨、交换后的文物进行保存条件等安全检查,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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