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物调拨、交换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馆藏文物调拨、交换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文物调拨或交换申请材料;拟调拨文物的藏品档案;文物清单;意向书或协议书;接收方背景资料。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情况简介);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书面告知理由)。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