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核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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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核准 |
职权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十五条第一款:“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赴现场进行勘查,对照国家设立广播电视台站的条件进行审批。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