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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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各地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当地建设部门上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书面理由)。 |
备 注 | 2018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