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单位年检登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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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出版单位年检登记 |
职权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14年7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四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图书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查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经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图书出版单位自查报告、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等年度核验材料30日内予以审核查验、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三)新闻出版总署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材料和审核意见6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年度核验的批复; (四)图书出版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予以通过年度核验的批复文件、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出版单位年检登记有关规定,对出版单位提交的年度核验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查验,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3、决定责任:待新闻出版总署核验通过后,为申请单位办理年检登记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