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认定授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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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认定授予 |
职权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和决定责任:组织评审,进行考核,审查提交的材料,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文予以公布,向授予一级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颁发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