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擅自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印、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文物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决定是否进行经济处罚或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文物部门对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具执法证件或单位证明信,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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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2018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