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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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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兵团文物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博物馆存在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等违法行为,或者通过投诉、其他部门移送的,应及时制止(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文物部门对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具执法证件或单位证明信,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应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结合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并记录当事人对处罚决定的态度、执行情况等,需要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2018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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