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许可材料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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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许可材料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号令)第七条: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的申请,须由国家文物局报经国务院特别许可。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备 注 | 2018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