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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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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兵团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修缮项目设计方案的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机构立项报告、设计方案、施工技术设计文件等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或转报国家文物局、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文物保护维修工程时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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