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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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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 文物拍卖标的名称、年代、质地、作者、规格等详细资料和图片,以及其他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文物拍卖清单及有关图录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30个工作日内对准予拍卖的作出批准决定。不许可时书面告知理由、并回退材料。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文物拍卖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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