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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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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兵团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从事修复、复制、拓印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制、拓印馆藏一、二、三级文物的详细资料;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技术方案、报告、论证报告; 协议草案 ;国家文物局批准修复项目设计方案的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方案、藏品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许可时书面告知理由、并回退材料。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在修复、复制、拓印时或其用途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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