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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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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兵团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 ;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管理工作的部门对该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该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的意见;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工程可能对文物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保护范围工程审核(书面申请、计划任务书、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文物单位所在市州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建设工程的位置、设计方案一式两份;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所在市州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提出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依法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期间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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