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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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许可 |
职权依据 |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体新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和章程;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场所内部平面结构图;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并送达《娱乐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