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十四条: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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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博物馆设立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博物馆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博物馆终止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已发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备 注 | 2018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