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兵团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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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兵团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 |
职权依据 | 《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征求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方案。 2、审核公示责任:严格按照评选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会同人社部门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提请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3、送达责任:与制发文件予以送达,做到信息公开。与人社局共同发文予以表彰奖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