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德育督导评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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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中小学德育督导评估 |
职权依据 | 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德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督导的重要内容,建立区域、学校德育工作评价体系,适时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工作。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责任:制定中小学德育督导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 2.督导评估责任:开展中小学德育工作专项督导评估 3.处置责任:专项督导结束后,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4.报告公示、公布责任:专项督导结束,发布督导报告和整改意见 。 5.监管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