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章程核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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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 |
职权依据 | 1.《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提出评议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对核准的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章程向教育部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