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管理责任:对兵团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完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做好兵团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2.检查、指导责任:对师市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 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限期整改要求。 4.监管责任:对所辖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