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含学籍学历管理、就业工作等)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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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含学籍学历管理、就业工作等) |
职权依据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高等学校开展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限期整改要求。 3.监管责任:对所辖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