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修业年限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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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高等学校调整修业年限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高等学校调整专科教育基本修业年限行政许可申请,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高等学校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