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对民办高校的年检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对民办高校的年检 |
职权依据 | 【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07年2月3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规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2月22日教育部令第26号) 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审查民办高校自检相关材料,组织专家实地评估年度办学情况。 2.督促整改责任:根据检查评估情况作出年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决定。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责任:送达年检结果通知,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送达限期整改通知,并做好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