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4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教外综[1995]130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学校和开办人限期整顿或者停办:(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二)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三)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四)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性活动的;(五)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兵团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