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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障基金、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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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对社会保障基金、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审计监督
      职权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十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 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

  2.《审计法》(主席令48号)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责任主体兵团审计局
      责任事项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兵团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案件线索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兵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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