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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机构指导监督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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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内部审计机构指导监督
      职权依据

 1.《审计法》(主席令48号)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71号)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责任主体兵团审计局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定审计业务检查实施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告知社会审计机构做好准备工作。

  2.检查指导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指定专门人员,对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检查期间应听取被检查对象有关陈述意见。

  3.处置阶段责任:对检查期间发现的有关问题,应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整改落实,并将有关整改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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