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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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矿山安全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兵团安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矿山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阶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事后监督阶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对其进行复查监督验收,防止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继续非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