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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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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责任主体兵团国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违法行为和事实经过进行分析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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