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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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令第6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测绘项目进行转包的违法行为和事实经过进行分析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